醉酒騎車受傷,
共同飲酒者都要擔責嗎?
基本案情
2021年6月,小張召集小趙、小孫和小李三人一起聚餐。開席前,小趙就因家中有急事提前離開。聚餐結束后,小李騎電動車離開。因飲酒過量,小李在回家路上摔傷。事后,小李家屬認為小張、小趙和小孫三人明知小李醉酒,仍然放任小李獨自騎電動自行車回家,三人都要承擔賠償責任。那么,與小李一同喝酒的三人都要賠償嗎?
專家點評
鄔錦梅,全國“八五”普法講師團成員,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全國公司法律專業(yè)委員會主任
本案中,小張和小孫應當對小李的受傷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,而提前離開的小趙則沒有責任。首先,小李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,應具有自我保護意識,聚餐時應適度飲酒,并應當預見酒后騎電動自行車的風險,但其卻將自己置于危險狀態(tài),是事故發(fā)生的直接原因,應對自身損害承擔主要責任。其次,小張作為聚餐的組織者,小孫作為共同飲酒人,均有義務照顧醉酒的小李,但小張和小孫卻未勸阻或護送,對事故的發(fā)生具有一定的過錯。依據民法典過錯責任原則,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。小趙因開席前離開,無法預知意外的發(fā)生,對此沒有過錯,所以不承擔責任。本案提醒我們,聚餐時文明飲酒,不過度勸酒,并且要妥善照顧醉酒人,保障其安全。
相關法條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
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
依照法律規(guī)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,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